出处:经济卷 • 国防经济 • 国防财政、金融和军队财务
字词 | 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 |
释义 | 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 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 “优抚制度”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规定和办法。1950年12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此后,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解放军各总部,又分别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有关优待的条例和规定。1988年制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军人抚恤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又进行了修改,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作出了新的规定。优抚制度内容主要有:对因战因公牺牲、病故或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及其家属,人民政府和部队依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分别予以褒扬、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烈属、军属、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家属,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酌情给予优待和照顾;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伤、病、残军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组织和安排他们生产、就业。 出处:经济卷 • 国防经济 • 国防财政、金融和军队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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