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字词 | 专属管辖 |
释义 |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这一制度的重要特征为排他性,体现为:(1) 凡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2) 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3) 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原则;(4) 外国法院无权管辖一国专属管辖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有:(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专属管辖的规定:(1)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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