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 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20世纪60年代初由德国一位医生首先提出。反映了人民反对污染和损害环境、争取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的合理要求。有两种不同的环境权利理论:一是绝对环境权利说,认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是绝对的,未经“全体居民的同意”不得改变环境;一是相对环境权利说或称忍受限度论,认为任何环境的改变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也给居民带来一定的利益,因此,应该权衡利害来评价环境变化。若环境变化未超过人们的“忍受限度”,且又给人们带来较大的利益,则这种环境变化是合理的。环境权利的确立,有利于人们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活动。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分支 • 环境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