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德国
字词 | 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
释义 | 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亦称《授权法》。德国纳粹控制的国会于1933年3月23日通过。共5条。主要内容是:(1)国家法律可由德国政府制定;(2)德国政府所制定的国家法律若不以联邦国会和联邦参议会的组织本身为对象,可以与宪法有所出入;(3)德国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律由内阁总理签发;(4)德国与外国签订的涉及到立法问题的协定,不必得到立法机构的批准,内阁有权就实施这些协定发布必要的命令;(5)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于1937年4月1日失效,倘若现任德国政府被另一政府代替时,本法亦即失效。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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