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字词 | 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
释义 | 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5月18日由清工部左侍郎许景澄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镇铁路借款草合同》35款。后清政府要求自办,多次交涉未成。至1908年1月13日由外务部署右侍郎梁敦彦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24款。1910年(宣统二年)9月28日又由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23款。两次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九百八十万英镑,九折实付,年息五厘,三十年还清;以铁路收入及直隶(今河北)、山东、江宁(今南京)、淮安关、安徽厘金为担保;由英、德各一人担任总工程师;铁路需用外国材料,由英德银团代办;将来建造支线,如用外国资本,英德银团有借款优先权。英、德借此长期控制津浦铁路,加强在华北的侵略势力。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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