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行政法学
字词 | 比例原则 |
释义 |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若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的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三项原则:(1) 必要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2) 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3) 最小损害原则,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狭义仅指最小损害原则。比例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等一些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出处:法学卷 • 行政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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