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字词 | 执行异议 |
释义 |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 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就强制执行的程序或实体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要求执行法院予以纠正。根据提出的主体和异议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其提出的主体是本案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针对的是执行行为,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类异议,执行法院在查审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改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另一类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其提出的主体是本案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所针对的是执行标的,认为自己享有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执行法院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对于此类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该标的与原生效裁判有关,认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如果该标的与原生效裁判无关,则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转而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生效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即对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当事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启动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也有观点主张执行异议仅指后一类。参见“执行救济”。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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