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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 巴特勒教育法 |
释义 | 巴特勒教育法 巴特勒教育法(Butler Education Act) 亦称《1944年教育法》。由英国教育大臣巴特勒提出。英国议会1944年通过。规定:(1) 废除1899年建立的只负责督导责任的中央教育署,设立全国性的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2) 废除以往中小学教育缺乏连贯、相互重叠的学制,将公共教育分为三个连续的阶段,即初等教育(5~11岁)、中等教育(11~18岁)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举办);(3) 将义务教育从九年(5~14岁)延长到10年(5~15岁),有条件的地方可延长至11年(5~16岁);(4) 初等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保育学校(2~5岁)、幼儿学校(5~7岁)、初等学校(7~11岁);(5) 公立中学分文法、技术、现代中学三类,初等教育学生通过11岁考试,按成绩、能力和倾向分别进入上述三类中学免费就读。确立了从初等、中等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法规、机构、会议、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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