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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 巴尔福教育法 |
释义 | 巴尔福教育法 巴尔福教育法(Balfour Education Act) 亦称《1902年教育法》。英国议会1902年通过。以时任首相巴尔福的名字命名。规定:废除原地方教育委员会和督促就学委员会,在各郡和郡级市设立地方教育局管理学校教育;地方教育当局有职责和权利提供地方税款,以兴办和资助中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地方教育当局有权力否决学校管理委员会选任的不合格校长和教师;为进一步加强控制,地方教育当局须资助私立和几乎所有教会学校;地方教育当局须调查本地区教育需要,制订扩大和协调不同类型教育的计划,并考虑本地区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关系。法案的实施结束了英国教育管理的长期混乱状态,形成英国以地方教育局为主体,议会、教育委员会(1944年改为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当局相结合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法规、机构、会议、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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