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劳动法学
字词 | 女职工“三期”保护 |
释义 | 女职工“三期”保护 女职工“三期”保护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的特殊保护。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等。参见“女职工劳动保护”。 出处:法学卷 • 劳动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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